今年11月4日,中国卫生部通过网络发布了《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面向全社会的征求意见稿。这是世界范围内政府部门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问题而发布的第一个专门的官方文件,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互联网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愿望和努力。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今年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50周年和《儿童权利公约》20周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作了清楚的阐述。儿童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目前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这也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1]。
目前全球儿童的生存状况仍然很不理想。世界范围内仍有无数儿童被贫穷、饥饿、虐待、犯罪或战争所包围,权益得不到保护,生存和发展没有保障。儿童的生存状况实际上是人类生存状况的直接反映。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最近发布的《儿童保护进展报告》统计,除家庭童工外,目前全世界约有2.18亿名年龄在5岁至17岁的儿童在外从事繁重劳动,其中1.26亿名儿童处在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另外,目前全球超过30万名儿童被迫成为士兵,约200万名儿童在参与卖淫和色情行业,每年有约120万名儿童被拐卖,约4000万名15岁以下儿童遭到虐待和忽视。
严峻的现状提醒我们,在人类具备了探索火星和海底世界的能力,互联网已把地球连接成一个村庄的时候,人类未来的核心部分——儿童和儿童权益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危机的状态。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而互联网则是人类建构未来的一种努力。全世界儿童的现状,是人类文明状况的一面镜子。网络空间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既反映现实,又与现实社会互动。在互联网已经让人类社会发生巨变的情况下,跨国界互联网儿童权益保护已成为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阵地。
互联网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使得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在互联网平台下不再被国境所限制。从互联网上儿童色情信息的制作、流通和消费,到儿童被卷入由互联网等多种手段维系的跨国犯罪组织(如毒品网络),这些现象已经受到各国政府和媒体的关注。因此,保护儿童权益不能仅仅限制于一国一地,而需在全球化框架下,建立起跨国界的协作机制。
互联网上的儿童权益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战术应对和战略布局。分析和解读各国政府一系列的立法和举措,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战术应对,即希望在网络空间中施加各种限制,通过惩罚或禁止损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来达到保护的目的。加拿大政府在2001年就制定法案,把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定为犯罪行为。2009年9月底德国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并逮捕了9名嫌疑人。这些都是积极的战术应对。
各国政府其他一些立法和举措还包括:
在美国,有关联邦法律主要有三个:《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这三部法律规定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美国政府发布了大量的指导文件、技术政策以及研究报告,促进和提高对儿童互联网安全的社会保护。
在日本,《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又称《不良网站对策法》)于2009年4月1日颁布实施。该法由日本内阁总理、总务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联署颁布,对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方面的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推广和不断升级过滤软件,以确保青少年的上网安全。
在韩国,新修改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19岁以下及高中以下员工禁止在晚上10点后出入网吧。而《电信事业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攻击电脑等属于非法行为。韩国相关部门还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
在中国,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疏”的措施包括开设适宜未成年人的“绿色网吧”,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等。关于“堵”的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在中小学校园附近设置营业性网吧;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除了限制和防护等战术层面的应对之外,在网络空间乃至全社会创造和建构出儿童权益得到尊重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也极为重要。这种建设工作是更为主动、积极、全面的战略层面的保护。这样一种环境的营造,要求不同社会主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分工合作,共同建构。
在政府层面,各国政府要尽可能利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建构适合儿童成长的网络环境,从内容、行为、设施等多方面帮助孩子们通过网络去正面地认识世界、探索科学、与人交往、享受生活。在国际范围内,在承认国情、文化与体制差异的同时,尊重对儿童权益保护形成的共识,从法律和政策上彼此互谅与合作,勇于承担相关的国际义务。
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在积极参与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事务的同时,可以组织各种积极的跨国界的儿童网络学习和交流活动;建立各种正面的评估体系和奖励标准,引导社会各界增大建设网络科学、文化、艺术等资源的投入;监督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并积极与国际同类组织沟通互动,交流合作。
科技人士应致力开发和优化网络内容分级、信息过滤技术,尽量平衡信息流动自由和保护儿童权益间的平衡,努力创造能激发儿童兴趣、开发智力又利于健康的技术平台。有关互联网企业,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等,应重视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提供有助于儿童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
家长和教师要加强自身对儿童权益的认识理解,充分关爱儿童,并帮助儿童提高媒介素养,提高对不良信息和潜在威胁的警惕和应对能力。要积极引导儿童学会善用互联网,帮助他们寻求知识、探索世界、结交朋友、参与社会事务。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应关注儿童权益保护,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建立健康、和谐、蓬勃、有序的儿童权益实现环境。
从一个学者的角度,我对跨国界的互联网儿童权益保护提出如下思考。
首先,儿童权益保护需要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展开,而对于儿童权益的跨国界共识就是全球语境的坚实基础。
第二,互联网儿童权益的保护不仅需要限制和过滤,更需要建设和激励。要通过奖励的引导和标准的建立,努力营造积极的网络儿童生存空间。
第三,儿童在互联网环境中需要特殊的保护与照顾,不仅仅因为儿童不成熟的心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还要考虑到互联网也是一张人与人的关系网,要帮助儿童警惕和识别那些潜在的威胁和有意利用和伤害他们的人,并通过互联网全面发展自我,全面实践其权益。
(作者熊澄宇为12bet登录入口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12bet登录入口教授、博导,作者于2009年12月9日-10日出席在旧金山举行的第三届中美互联网论坛,此文系作者应邀在论坛上做的主题演讲)
[1]索马里和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至今未正式批准加入和施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现时美国一些州仍有对16-18岁儿童执行死刑的法例。